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建规[2009]99号)
各市、县、自治县规划(建设、房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要求,切实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一),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补助对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目标任务。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 2009年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重点安排在五指山市,琼中、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白沙黎族自治县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和东方市,昌江、乐东黎族自治县3个享受西部开发有关政策的市县(以下简称“原自治州8市县”)。在今年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中长期规划,逐步解决我省农村困难户的危房问题。
(三)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关于印发<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的(C级)的房屋。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二、切实加强对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协作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是一个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各市县、乡镇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市县政府领导挂帅、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在市县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