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开展全国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和《关于集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琼建监函[2009]131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9]1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集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建办质电[2009]1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宅工程质量检查要求
(一)各市县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琼建监函[2009]82号)的要求,立即开展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等各类在建住宅工程。主要是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特别是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要严格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查。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工程质量主体单位都要按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质量问题逐项进行整改。
(二)各市县这次检查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质量隐患和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涉及结构安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隐患未消除的一律不得复工。要强化排查力度。防止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三)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各项在建住宅工程质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监控建设工程各方质量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每一项住宅工程质量。
二、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一)各市县要把这次开展的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我省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各施工企业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整改。
(二)各市县要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排查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责任方立即整改,并做好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请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于7月24日前将住宅工程质量检查及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报我厅建设监理处。我厅将于近期对各市县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