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各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辖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三)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公众聚焦场所在投入使用前、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四)单位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五)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六)各单位应建立用电用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相距0.5M以上,对电气线路、设备要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七)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医院等重点单位安全疏散设施须符合如下要求:
1.当防盗与防火要求产生冲突时,应以防火为前提,确保符合防火要求的技术规范。
2.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3.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4.有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5.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须符合消防技术要求的范围内(1.4M)不应设置台阶。
6.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清晰,不应遮挡。
7.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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