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意识,本着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明确领导和专人负责,认真开展好自查工作,不得漏查漏报,确保自查质量。
(二)各基坑设计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提前完成自查工作,及时报送自查资料。
1.列入本通知第二项检查项目范围第1条,属于设计阶段的基坑项目,需由基坑设计单位自查,并由总工签字,单位盖章后,将审查合格的基坑支护方案等相关设计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2.列入本通知第二项检查项目范围第2条,属于施工阶段的基坑项目,需由基坑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自查,并由设计、施工总工签字,单位盖章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将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方案等资料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三)各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安排完成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附件“检查汇总表”于8月15日前报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深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检查汇总表
市县建设局(盖章): 报送时间:
序号
| 工程名称
| 项目地址
| 建设单位
| 基坑支护
单位
资质级别
| 基坑设计
单位
资质级别
| 基坑深度(米)
| 基坑工程进度
| 主体工程
项目进度
| 是否通过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专项
审查
| 对周边建筑物是否有不良影响
| 质量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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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 需整改
| 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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