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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聘用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聘用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通知
(黔卫发〔2009〕75号)


各有关市(州、地)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满足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2008年年底卫生部、财政部在我省实施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试点工作。项目经过制定方案、确定需求、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考试选拔、体检复检等环节,已正式确定50名执业医师聘用人选(人员名单见附件1)。根据《贵州省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现将聘用分配工作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聘用工作程序

  1、受聘医师经省卫生厅统一培训后,持省卫生厅发放的聘用通知书到市(州、地)卫生局报到,由市(州、地)卫生局派遣到县(市、区),由县(市、区)卫生局按省卫生厅分配意见安排到具体乡镇卫生院工作。

  2、县(市、区)卫生局在受聘医师报到后,负责将受聘执业医师基本信息情况及聘用合同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二、受聘医师的管理和使用

  1、受聘医师在县(市、区)报到后,要与所在县(市、区)卫生局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服务期限为5年,合同由省卫生厅制定(聘用合同见附件2)。

  2、县(市、区)卫生局应及时办理受聘医师的执业注册手续或执业地点、范围变更手续。

  3、受聘医师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后,填写受聘执业医师基本信息登记表,并上报省卫生厅(登记表见附件3)。

  4、受聘医师人员工资、年终考核补助经省卫生厅审核下达县(市、区)卫生局。人员工资按每人每月1500元,全年18000元由县(市、区)卫生局逐月发放;县(市、区)卫生局对受聘医师组织年终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每人每年2000元发放补助经费。

  5、受聘医师列入卫生系统基层人才库,档案可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费用由聘用单位交纳,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人事档案保留在原单位。

  6、聘用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受聘医师购买失业、医疗、养老及其他保险。

  7、招聘执业医师在服务期间,根据本人绩效,按照单位奖金分配方案参与奖金分配,聘用第一年保证其不低于单位平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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