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3本省疫情发生地所有医疗机构要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对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当地具备条件的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并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
3.2.2.4 省内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对来自省内外疫情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病人,要立即采集标本,送当地具备条件的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并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
3.2.2.5 省卫生厅负责协调省政府农业、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及时相互通报流感、禽流感监测信息,加强口岸检验检疫工作,严防疫情通过口岸扩散。
3.2.2.6 疫苗和药物
省卫生厅组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国家流感中心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掌握有关疫苗和药物研制、生产、分配信息,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开展,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3.2.2.7 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消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不需要进行空气和外环境消毒。
健康教育与咨询:本省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3.2.3 Ⅱ级应急反应
在Ⅲ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3.2.3.1 流行病学调查。本省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省级专家组指导下,及时组织开展对所有甲型H1N1流感病毒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开展传播链调查,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实施家庭隔离和医学观察。
3.2.3.2 监测。本省疫情发生地卫生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病,及时进行排查。未发生疫情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分离病毒。
3.2.3.3疫苗和药物
省卫生厅及时组织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疫苗应急接种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单位医务室可作为应急接种点,但医务人员应先经规范培训,接种点要符合预防接种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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