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快速度建立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迅速提高现场快速检测和病毒分离能力。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监测工作要求,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流感监测工作,做好流感样病例(体温≥38℃,伴有咽痛或咳嗽症状之一的病例)的采样、标本的登记和送检工作。
3.1.1.2监测工作内容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要立即熟悉,并按照《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在认真做好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等常规监测基础上,加强暴发疫情监测,甲型H1N1流感、人间禽流感应急监测工作。
医疗机构要按有关要求,采集流感样病人标本,及时送流感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实验室接到标本后,要优先安排及时组织实验室检测和病毒分离,并报告结果。
3.1.1.3报告
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卫生部发布的最新要求和规定进行报告。
3.1.1.4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确认
本省首次报告发现人类病例中分离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需经卫生部确认。
3.1.2甲型H1N1流感疫苗准备
3.1.2.1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苗采购、储备、分配、接种管理等工作,为甲型H1N1流感应对提供及时有力的疫苗保障。
3.1.2.2疫苗使用优先人群
甲型H1N1流感流行期间的疫苗使用,优先考虑保护为社会提供基本服务的人群和老人、儿童等高危人群,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
3.1.3抗甲型H1N1流感病毒药物准备
省卫生厅负责拟定药物储备的品种和数量,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储备。药物储备和调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医药储备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1.4医疗救治机构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救治机构,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毒感染病例,并制定启动临时医疗救治点的工作预案。各定点医疗机构立即对收治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迅速解决,确保达到定点救治条件。
3.1.5人员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