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和管理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市州分库;
(六)协助省水利厅招标办对本地区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项目实施行政监督。
第八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订。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审查或核准符合相应条件的项目的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申请,审查或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
(二)核准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从相应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监督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所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暂停开标、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宣布开标或评标结果无效、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等决定。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人是依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十二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下列原因,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二)应急度汛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按上款规定的程序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或通过招标方式遴选符合相应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