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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县三级财政对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予以配套支持。2009年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晋城、吕梁、临汾、运城4个市要全部启动;已启动的太原、阳泉等7个市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提高居民参保率。认真做好大学生参保工作,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保,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采取更为灵活有效的措施,加快参保进程。政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继续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参合缴费和补偿报销工作,确保新农合应保尽保,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相应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合理控制基金结余数额。医保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可率先提高到国务院规定的保障水平。医保基金结余较少的统筹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达到国务院规定的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支付比例,在符合政策的范围内,努力使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50%以上,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报销比例可进一步提高。积极探索门诊统筹,逐步扩大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引导居民合理利用城市卫生资源。实现小病医疗不出社区。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模式,逐步扩大门诊费用报销范围,提高就医费用补偿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2010年,开展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县达到50%以上。新农合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实际补偿比例努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最高支付限额2010年提高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鼓励中医药的服务提供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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