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基层党建工作保障机制。把农村、社区和“两新”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每年按党员人数实行定额补贴,确保城乡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加大党费使用向农村地区党组织倾斜的力度。积极引导城市教育、科技、卫生、文化、法律等优质资源和公共服务项目向农村延伸,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服务。
(二)推进城乡党组织帮扶共建。市、区城市党支部与农村党支部要结成帮扶对子,实现100%覆盖。继续组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确保全市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名驻村干部或联村干部。从2009年起,每年选聘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作“村官”,争取用5年时间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的目标。实行新录用公务员分期分批下基层锻炼制度,使全市新录用公务员至少在城乡基层锻炼一年。
(三)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街(镇)录用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村(居)干部。组织村干部到城市社区、镇(街)机关和区(县级市)直部门挂职锻炼,提高整体素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纳入培训规划,力争三年内对全市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普遍轮训一遍。
(四)统筹规划城乡基层党组织阵地建设。把基层党组织阵地建设。把基层党组织阵地建设纳入乡村建设总体规划。每个城乡基层党组织按照“有一块党支部牌子,有一个党员活动场所,有一套党员远程教育终端设备,有一个党建工作宣传栏,有一套党建工作制度”的“五个有”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努力形成以城市、镇(街)和村(居)为基本联接点、覆盖城乡的基层阵地网络体系。
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建房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解决农民建房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广州市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规范农村建设行为,合理利用集体土地,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住宅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按照“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委托审批、加强监督”的思路审批新增农民住宅规划报建;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将农民建房管理权下放到区(县级市),加强对农民建房行为的监管,确保农民建设按照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规范有序实施。
二、规范农民建房报建管理
(一)严格控制新增住宅用地总量。由各区(县级市)对辖区内农民住宅建设需求进行综合预测,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下,组织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和集约节约用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区(县级市)农民住宅建设实际需求,核定至2010年各区(县级市)新增农民住宅建设的用地规模、建设类型、建设标准,对各区(县级市)新增农民住宅布点规划进行审查和审批,确定新增住宅用地的布局,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作出具体安排,实行用地总量控制。
(二)因地制宜,分区域控制农民住宅建设形式。根据城市化发展的规划目标,分区域制定村民住宅建设形式的控制要求。在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统一组织建设农民住宅小区或者农民公寓,严格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住宅建设节约的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经济组织用作村经济发展用地。
(三)合理确定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新增农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80平方米(单纯住宅用地,不包括退缩间距、绿化、道路等用地),丘陵地区120平方米,山区150平方米。在具体实施中,允许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进行合理调整,调整幅度由区(县级市)政府依照相关法规确定。
(四)下放农民建房报建审批权限。按照“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委托审批、加强监督”的原则,市规划部门核定各区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规模、建设标准等,控制农村建房的总量规模,将个案审批的管理权下放区规划分局负责。各区规划部、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村庄布点规划,报市规划局审定后,由市规划局委托各区(县级市)政府及规划部门,按照相关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规、规划,以及经批准的村庄布点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辖区内各村的村庄规划,以及具体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各项规划行政许可。同时,市规划局要加强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规划部门的具体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
(五)规范“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编制审批程序。由各区(县级市)政府组织村委会和区有关部门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改造方案批复后,需要进行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改造方案涉及的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村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照改造方案和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
(六)制定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操作规则。明确农村住宅建设布点规划的报审及立案标准、审批权限、管理要求。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农民建房过程中的规划、用地和建设管理问题。农民建房程序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