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全市所有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全部建立并执行农产品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全市所有经营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主体全部建立并执行销货台账制度,完善食品溯源长效机制。继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购置检验检测设备以及开展日常检测。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广和普及农产品标识工作,逐步实行农产品包装、流通、供应环节的标准化管理。
(三)强化市场监管手段。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息化监控系统,在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试点安装闭路监控系统,实现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对市场监管。建立完善商品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运行态势,为市场供应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对市场举办者的行政指导,落实市场开办者的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诚信经营、消费纠纷调解等责任。充分发挥消费者、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关于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现就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建设“首善之区”的目标和要求,统筹城乡发展,努力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使全体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率先实现全体城乡居民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宏伟目标。
(二)工作思路。一是按照统筹城乡的基本要求,尽快弥补社会保障制度未能完全覆盖农村农民这一“短板”,努力实现社会保障覆盖面由城镇企业职工(居民)向农村居民的延伸,实现制度的全覆盖,建立起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的提高,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尤其是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
三是在构建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体现出必要的差异性,在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上体现适度的层次性。同时,在城乡各种养老保险制度间建立通道,实现无缝、有效衔接。在制度上体现各类群体的现实差别,在机制上实现促进参保人员由低标准往高标准转移,从而促进我市城镇化发展进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情况,逐步推进农村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并轨工作,最终建立城乡一体化、共享型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
五是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由制度全覆盖向对象全覆盖推进,努力实现“应保尽保”。通过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险意识,提高其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先试点,后推开”,通过试点村的示范效应,让其它农民实实在在感受到养老保险的好处,从而带动广大农民参保;将农村农民养老保险覆盖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中进行考核,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对开展农村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确保在本届政府内实现农村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基本全覆盖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工作目标。中远期目标:按照“城乡一体、公平高效、共享发展”的原则,逐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并轨工作,努力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首善之区”目标要求、城乡一体的共享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近期目标:按照“统筹城乡、体系统一、无缝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我市社会发展现状、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率先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宏伟目标。
二、具体政策措施
(一)解决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1.积极推进《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穗府〔2008〕12号)实施工作。按照“即征即保”原则,严格实施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预存制度,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程序的征地项目,一律不予出具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确保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的落实。同时,再用1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原已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努力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