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清理、完善地方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统一规范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
《食品安全法》,对现行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或内容,要及时提出废止或修订的建议。要积极配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按要求及时备案,在本企业内部使用。
三、依法履行职责,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依照
《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的整合和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全市各级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据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无缝衔接;要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政府要对本地执行
《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在市、县两级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要保持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相对稳定,保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技术设施相对完整。鉴于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尚未进行,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暂时履行原有职能,待机构改革后再交接相关职能。县区政府也要授权有关部门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和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职责,避免出现监管空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职能交接期间,要细化衔接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不减、节奏不乱、有序有效、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