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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注:1)专家组成员可以是本企业或者企业外的专业技术人员。
  2)表决意见栏中,通过为“√”,不通过为“×”。

  附件3:
  声明

  我单位(名称)
  所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名称、编号)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已经专家审定,并按照规定程序由企业法人代表批准发布,符合如下要求:
  a)(相关法律法规名称):

  b)(相关强制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c)(相关产业政策):
  并与推荐性标准:             相比,主要技术指标较推荐性标准:严于/一致/低。其原因是:

  我单位对提供的与该标准有关的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所生产的产品执行该标准。
  我单位对违反上述声明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企业产品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

  标准名称:

标准条款

意见或修改建议

提出意见单位/个人

处理意见和理由

    


  附件5:
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告知书
津(  )质监标不受字[   ]  号

  被告知人(单位):
  拟备案标准名称:
  根据《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要求,缺少下列提交材料的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 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 属于委托授权的,应有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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