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
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