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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对上述类别以外的处方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要求和本市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逐步实现凭处方销售。为做好相关的过渡工作,严格实行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或登记销售处方药,各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此类处方药时,对未提供处方或病历的应填写《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附件1)。
  执业药师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登记销售处方药时向购药者说明注意事项;购药者应在《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告知确认”栏签字表示已获悉所告知的信息。
  三、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完善患者用药档案制度。
  针对部分慢性病长期维持用药量的治疗特点,药品零售企业从挖掘服务功能和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出发,在配备有1名执(从)业药师且同时还配备有至少1名药学技术人员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患者的请求,依据患者提供的病历,对被诊断患有慢性病且需要长期维持用药量的患者建立《慢性病长期用药病人用药档案》(见附件2)(以下简称:《用药档案》)。患者需要购买医嘱中的药品时,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可以依据该患者的《用药档案》供应药品;每次提供的药量应依据建档时的医嘱或有关规定,同时要在《用药档案》中填写当次购药记录。
  《用药档案》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患者基本情况表:应准确清晰地记录患者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有无药物过敏史、被明确诊断的慢性病种、首次诊断的时间、医嘱具体内容、使用的药品名称,并设有患者购药记录,包括时间、所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同时还要记载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应向患者说明的注意事项;患者必须对被告知情况签字确认。
  (二)患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患者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建立患者用药档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群众购药和完善凭病历医嘱售药工作,是否建档要体现患者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者双方自愿。凡是凭病历医嘱连续售药和购药的,均应建档并保证所建档案的真实性。
  药品零售企业应规范《用药档案》的管理,保证档案内容与购药记录的真实、准确,并提醒患者按医嘱定期复诊,根据患者复诊的医嘱及时调整《用药档案》。
  已建立《用药档案》患者因自行购药有困难而需由家属代购药品的,负责处方审核的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应在确定代购人与患者关系的基础上,提示注意事项,代购人在购药者确认栏签名确认后方可售药。
  药品零售企业应明确专人(具有处方审核资格的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管理《用药档案》,并做好患者个人信息留存管理工作。患者的个人信息只得用于建立《用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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