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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2、价格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财力、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要求确定出售价格。

  3、付款方式及优惠政策。

  (1)购买廉租住房,可采取多种付款方式,并实行购房优惠政策。具体付款方式及优惠政策由各市州政府确定。

  (2)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时,在与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入住前可将其应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以分期付款方式转入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账户内转作购房款。入住(房屋交付使用)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3)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时,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房款未缴清前,按产权比例交纳部分廉租住房租金。

  4、规范工作程序。

  (1)严格廉租住房准入制度。各地应制定和执行出售廉租住房的申请、登记、审核、公示和轮候等制度,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2)加强购房合同管理。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各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中应载明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首付款比例、购房款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以防止发生纠纷。

  (3)对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经年度审核,对将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者,必须退回廉租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共有产权管理

  (一)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宇样。

  (二)已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参照《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三)凡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解决其住房,并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

  四、资金管理

  (一)切实加强廉租住房出售收入管理,严格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现廉租住房出售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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