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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73号 2009年4月2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事实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的指导意见
(省建设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经研究确定,推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l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精神和《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参照《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共有产权引入廉租住房保障,鼓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共有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的基本原则。

  二、共有产权的取得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

  (一)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建设

  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

  (二)廉租住房私有产权: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通过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取得的私有产权。

  1、对象和范围。廉租住房面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有自愿购买意向的低收入家庭(下称保障对象)出售。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一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应采用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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