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级粮食局负责对辖区内“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的经营管理和经销的粮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抽)查。全年抽查不少于两次,并将抽查及处理结果上报省粮食局。
第十四条 对“放心粮油”抽样检验费用,应依据《
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妥善解决。
第十五条 市、县级粮食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监督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省粮食局每年组织对全省“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予以通报。
四、罚 则
第十七条 对不合格“放心粮油”经销网络,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直至取消“放心粮油”经销资格(摘牌)的处罚。对经营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山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等规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放心粮油”经销网络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给予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放心粮油”经销资格。
第十九条 “放心粮油”经销网络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按照《
山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违规行为严重的,取消其“放心粮油”经销资格。
第二十条 “放心粮油”经销网络销售经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商品,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一年内两次发现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取消“放心粮油”经销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