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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第十二条 水保工作定期和不定期报告两种制度完成时间。
  (一)定期报告制度完成时间
  文字部分的半年小结报告制度6月10日12:00时前,年总结报告制度12月10日12:00时前发送水保处。
  表格报告制度完成时间:半月报告制度时间为当月10日12:00时前,月报告制度时间为每月20日12:00时前,年报告制度时间为11月10日12:00时前报送水保处(含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
  (二)不定期报告制度完成时间
  不定期报告制度,应在平时工作完成后的次日12:00时前报送水保处。

第五章 质量

  第十三条 文字材料对水保工作主要措施做法、经验总结、问题分析、对策建议,必须要重点突出,语言精炼,事例鲜明,有典型价值,能全面系统反映其工作特点。
  第十四条 水保工作的表格,要严格统一,不得随意更改表格式样。填报相关数据前后一致、符合规范及数据逻辑关系,不重报、漏报或前后数据与填表说明都不得自相矛盾。
  第十五条 文字和表格都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可靠、及时规范报告,严禁失实。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六条 为鼓励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准确、及时报告水保工作,坚持将水土保持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用于水保工作年度考核之中;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坚持每年四季度开展一次水保工作报告评比表彰活动。对每年报送信息及时、质量优良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主动,敷衍了事,不催不报,甚至催而不报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考核水土保持工作报告制度落实评分为100分。报告内容20分、报告时间15分、报告质量50分(表30分,文字报告20分)。专项任务15分.
  平时得分=总分÷次数;年终得分以评分表为准;平时与年终得分比为7:3。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局水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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