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遂宁市规划和建设局主管全市城镇(乡)园林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乡)园林绿化工作,场镇绿化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城区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城乡规划局、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河东新区管委会、遂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创新工业园管委会、船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城市中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的应当因地制宜编制园林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和小区。
第九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布局、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该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20℅;
(二)工矿企业不低于25℅;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0℅。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