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配政策资源,发挥政策效能。统筹协调中小企业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地方产业政策、创业、就业政策、科技扶持政策、惠农政策等,综合利用政策资源,加大对培育企业的政策法规、融资担保、科技创新、生产要素配置的服务,加大对金融部门开展培育工作的考核力度,引导企业与金融机构主动参与,提高培育成功率。
(四)优化培育模式,提高培育实效。采取集中辅导与个体辅导,金融机构、评级机构辅导与专业培训机构辅导,短期培训与跟踪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指导中小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尽快达到银行授信条件,增强培育对象的生存发展能力。
(五)优化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培育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中小企业局具体组织实施,市级相关部门参与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共同推进培育工作;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评级机构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组织工作,确定工作机构及经办人员,确保培育工作正常开展。
五、扶持政策
(一)金融支持政策
1.各市级金融机构制定培育优惠政策,并在贷款利率、银行各项业务费率、业务品种、办贷流程、服务时限等方面明显优于一般企业客户;农村信用联社制定差别化的利率优惠政策,提高对县域中小企业、涉农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2.推动金融机构成立中小企业专营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
3.优先支持培育企业开展应收帐款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第三方信用担保贷款、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林权质押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新型银行融资业务,支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等。
4.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对培育企业提出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申请,应按规定办理。
5.积极支持涉外培育企业贸易收付汇,简化审核付汇手续,适当提高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和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允许已登记的小额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不受比例限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贷业务,增加对中小外贸企业的信贷投放。
6.对于发放涉农中小企业贷款资金不足的农村信用社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对于发放中小企业再贷款资金不足的遂宁市商业银行给予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持。
7.对金融机构为涉农中小企业、县域中小企业已办理贴现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二)地方综合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