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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农业专项财政资金监管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对管理、使用各级农业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机制;公开、公示实施项目政策、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等情况;建立项目资金评价考核机制;受理对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建立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长效工作机制;将重大农业专项财政资金纳入市、区(县)年度审计计划,并实行跟踪审计;审计结束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报告,重大的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及时向监察和司法机关移送,提出改进和完善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制度的建议;受理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适时公告重大专项资金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审核、转报和安排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参与全市重点建设和国家、省、市项目的立项、可研审批、工程概算调整;负责政府性投资的审批和转报;负责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概算控制等情况进行稽查;受理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严格实施项目管理,确保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到计划项目上;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组织检查及验收;公开、公示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名称、实施地点等情况;对项目的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监察机构要定期对本部门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形成督查报告报送市农业专项财政资金监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对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遂宁市财政局、遂宁市监察局、遂宁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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