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自筹资金落实不了,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五)拒不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八条 开展农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农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效益和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在年度决算时要报告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对项目资金绩效情况好的,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予以优先考虑;对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项目决策失误、成效不明显或出现损失浪费、资金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缴有关资金或者停拨、缓拨项目剩余资金,并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项目资金或削减项目资金。
市、区(县)审计局要依据市人民政府《遂宁市绩效审计暂行办法》(政府令第35号)的要求,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成立遂宁市农业专项财政资金监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政、农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和市级各涉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一是进一步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严格程序、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二是监督审查重大项目立项和大额资金分配方案;三是统筹协调处理农业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四是统筹开展农业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五是定期召开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分析会。
第二十条 农业专项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把手”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涉农资金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受理对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查处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