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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农业专项财政资金监管规定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农业专项财政资金监管规定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9〕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农业专项财政资金监管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

  遂宁市农业专项财政资金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专项财政资金管理行为,提高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专项财政资金监管要以发挥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为着力点,实行“分级管理、全程监督和依法查处”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省、市、区(县)各级财政部门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

第二章 项目监管

  第四条 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 对50万元以上农业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利用相关媒体或乡村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安排、项目验收等情况。
  第六条 财政投入200万元及以上农业项目,财政和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进行评审。
  第七条 项目单位所在区(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严格实施项目管理。
  第八条 按规定应当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工程,要严格按照中、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应报告同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后,认真做好招投标工作,禁止项目工程招投标中的违规操作和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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