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着力抓好水库船舶安全管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配合水上交通运输、渔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所管辖水库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凡在水库内行驶的营运或非营运的各类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水上交通运输或渔业行政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并接受其监管。水库管理机构要配合做好水库船舶安全检查,严格禁止无证船舶、未经安检合格的船舶、无专业合格人员驾驶或操作的船舶在水利水电工程水域行驶。要配合水上交通运输、渔政等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水利风景区和水域内的船舶交通安全进行重点检查,彻底整治各种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水库船舶安全事故。
4.着力抓好供水工程安全管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和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监测和保护工作,切实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力度。要高度重视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供水系统安全运行。要督促各供水单位对水源地、取水构筑物、输水管(渠)、泵站、水厂和供水管网等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建立经常性的巡查巡检和定期保养制度,对供水设施要落实责任人员,加强巡查和维修养护。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以有效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引起的水源和供水设施破坏、发生干旱情况时缺水、重大环境污染导致供水水质恶化,以及突发生产事故或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的供水事故。
5.着力抓好水电站安全管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的监管和指导,确保防汛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安全监察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要建立健全农村水电站安全报告制度,制订和完善农村水电站防洪应急预案。加强对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制度、度汛措施和检修情况的经常性检查,坚决清查和取缔违规水电站,对拒不整改又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质量问题的违规水电站,要按照《
防洪法》和《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采取腾空库容、限期整改等强制措施,以确保防洪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管理
在建工程近年来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是当前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一是要按照市政府“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二是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加快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7〕180号)的职责划分要求,强化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六定一管”项目和市水投集团对“市级直管”项目的日常监督工作;三是严格落实重点水利项目安全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监督,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必须的安全措施投入;四是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督,落实重点部位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五是建立重点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检查登记、整改销号制度,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彻底消除事故“源头”;六是要在每年举办“安全员”和管护责任人技能培训的基础上,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强化工程建设施工操作规程规范,坚决禁止野蛮施工、违章作业;七是结合工程建设实际,认真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和抢险预案,落实应急抢险资金、人员、物资、通讯、交通工具,确保工程安全度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