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聘用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得超过70岁,身体必须健康,能适应所从事的本职工作;
3、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测绘单位。
(二)申请丙级测绘资质的,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2人和6人。其中,取得中级、初级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3人。
(三)申请丙级房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且专业范围仅限于房产面积预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和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的,取得中级、初级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2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工民建、规划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申请丁级测绘资质的,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2人。其中,取得中级或者初级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五)申请丁级房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且专业范围仅限于房产面积预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和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的,取得工民建、规划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视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申请丙、丁级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仪器设备的数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丁级工程测量、地籍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全站仪(5秒级精度以上)的数量不得少于1台;
(二)申请丁级地籍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对水准仪的数量可不作要求;
(三)申请丙、丁级房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且专业范围仅限于房产面积预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和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的,对GPS接收机、全站仪和水准仪的数量可不作要求,但手持测距仪的数量不得少于
《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测绘资质的申请、升级、年度注册、业务范围或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申请补领《测绘资质证书》等,应当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第十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