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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批、颁发《测绘资质证书》;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和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审批。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六条 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
  第七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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