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9〕86号)
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9〕8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89号)和我委《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商委发〔2009〕50号)要求,我委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5月27日-6月27日。
二、督查对象
(一)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
(三)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
三、督查内容
(一)落实我委《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基础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9〕39号)、《关于开展危险化工经营储存单位普查的通知》(渝商委发〔2009〕42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商委发〔2009〕50号)等文件要求,安排部署工作情况。
(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三)从业单位安全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情况、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掌握并挂牌督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情况。
(五)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的情况。
(六)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善及培训、演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