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信用社区建设,改善社区信用环境
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为依托,结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居民基本信用档案,积极推进信用社区建设。积极推广“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相结合的模式,进一步推动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激励作用。认真研究信用社区创建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扩大建设范围。力争到2012年,全市50%以上的社区创建成守法诚信、和睦互助、秩序优良、具备就业信贷政策支持条件的信用社区。
(五)规范信用中介服务,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
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市场运作、有序开放”的原则,发展壮大信用中介服务业。做好信用服务市场的规划、协调、引导、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建立完善信用评级体系为重点,逐步建立以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市级各有关部门、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等要加强合作,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努力培育信用市场,促进信用行业有序发展。加强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依法清理整顿不规范经营的机构。继续规范中介评估市场,简化不动产评估、抵押登记手续,统一收费标准,规范评估市场秩序。开展“诚信中介”评荐活动,实施中介机构不诚信行为信息披露和通报制度,提高中介服务的市场公信力。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将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严肃查处出具虚假资信报告、虚假评级报告等违法行为,防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失误或被滥用,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进业务水准高、市场公信力强的合法信用评级机构,推动我市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督促金融机构尽快建立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中小企业信用内部评级制度和内外部评级结果结合运用机制。积极推动商业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信用评级。推进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提升担保企业信用等级。
(六)以推动信用产品运用为重点,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扩大信用产品运用范围。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要对信用产品的使用作出制度性安排,积极推广运用信用产品。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支持、项目审批、土地出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大宗交易、合资合作、评先评优、人才选拔、干部任免和公务员管理等领域都要依法查询使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报告。建立信用奖惩制度体系,提高不守信用者的经济和社会活动成本。通过行政、司法、市场惩戒以及失信信息公布,形成对拖欠银行债务、恶意透支银行卡、拖欠税款等行为的社会联防机制,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给予政策性鼓励,在项目审批、财政贴息、信用担保、授信额度和利率下浮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允许其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帮助下,通过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措施恢复信用,提前解除失信公示和市场禁入等限制。
(七)广泛开展征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信用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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