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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下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的通知》(川府函[2009]56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年度计划(修订本)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9]280号)有关要求,按照《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9]29号)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快规划项目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工程设计收费的一定比例执行。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中的计费额以经审定的治理工程预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准。具体执行标准见《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9]29号)有关规定。

  二、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须纳入治理工程预算,并按经审定的预算执行,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规定使用。

  三、按照项目任务的要求,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次组织勘查设计书、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成果的技术审查工作。施工图设计技术成果审查完毕后,各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治理工程预算审查,并应及时将审定后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使用。

  四、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顺利实施。

  五、《四川省地质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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