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成项目审核组,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及企业报送的设施农业项目,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综合评审,最终确定2009年的建设项目。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将建设项目下达各县(市)区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
第九条 项目验收采取分批验收的方式进行,建成一批验收一批。对已经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初验,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组织人员进行实地验收审核,并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验收组复验,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五章 补贴原则、标准和补贴方式
第十条 补贴原则。遵循“资金总额控制、集中连片优先、都市农业圈层优先、先开工建设优先、新农村示范村优先、土地流转优先、结构先进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 补贴标准。申请补贴的新建日光温室须集中成方连片10座以上(含10座),要求每个点的建设模式和建设规格统一。原则上每座温室面积1亩左右。新建日光温室必须按照市农业局提出的结构模式进行建设(日光温室建造模式的详细标准和图纸另文下发)。升级改造温室,必须在原有砖混结构钢骨架节能日光温室的基础上进行,加装风机、湿帘、遮荫等温湿调控设备。
(1)土墙结构、水泥或复合材料骨架节能日光温室,每座最低补贴2万元;(2)砖混结构、钢骨架或水泥骨架节能日光温室,每座最低补贴4万元;(3)新建连栋智能温室,原则上每平方米补贴200元。(4)升级改造温室,原则上补贴改造费用的20%。为了促进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向规模化发展,对于新建节能日光温室集中连片50座以上的,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再增加5%的生产基地设施配套补贴。
第十二条 补贴方式。为“扩内需、保增长”,2009年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分两次下拨。项目下达后,先下拨补贴资金的70%,剩余30%的补贴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下拨。
第六章 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为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及项目完工后的初验工作。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将各项目单位的详细资料建立档案,专人保管。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配合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