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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争取在2010年年底前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行为。
  (四)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争取在2009年年底前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每季度在本机构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内设机构用能情况。按照分级、分系统管理原则,每年6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半年能源消费数据及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级各部门要半年通报一次管理范围内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情况。各区县(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级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机关事务局报送半年和年度本地区、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情况。
  (五)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公共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高耗能产品、设备。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有关制度。
  (六)实行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制订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建立能源消费审计制度。公共机构应每年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形成能源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全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本级能耗水平高或用能量大的重点用能单位(每年不少于10%)进行全面或专项的能源审计,并形成能源审计报告,推动公共机构改进用能管理,降低能耗水平。
  (八)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加强能耗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试、维护保养和巡视检查工作,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二是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岗位责任制,并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三是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改造和运行管理,按合同支付给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费用,可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四是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要重点考查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节能管理目标和要求。五是实施节能改造应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效益分析,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六是各公共机构应制定节能运行规范。七是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编制和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积极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把公务用车节油作为节能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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