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9]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
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对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各级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围绕节约型机关建设,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水、电、气、油等能源消耗得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水平仍然较低,公共机构人均能耗偏高、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情况还没有根本扭转。因此,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公共机构节能力度,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水平。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在近期集中一段时间,广泛运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节能管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让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更加深入人心,进一步提高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切实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运行
(一)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市政府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目标考核,全市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组织、人事等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级各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科学制定考核评价标准,严格组织考核。市机关事务局要制定对各区县(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市级部门的考核评价办法,实行年度考核,并通报工作情况。
(二)建立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全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要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公共机构应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