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在我市首次开发的(不含控股单位);
(二)建设单位为非本市企业的;
(三)由多家建设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
(四)原建设项目有业主集体投诉房屋质量问题,且经查确凿的。
五、建立和完善保修协议签订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保修协议(建设单位自行保修)或委托保修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以及保修范围、内容、费用支付方式等。对不按规定签订物业保修或委托保修协议的,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协议的签订工作。若原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形,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协议书可由业主委员会或辖区物业主管部门代签。未签订协议的原则上不能动用保修金。
六、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按照《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物业保修金交纳、使用、退还等程序,并依照下列程序办事:
(一)物业保修金交纳程序:
1.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之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保修金;
2. 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收取后统一管理,单独记帐;
3. 保修金在银行专户存储,按规定实现增值保值。
(二)建设单位自行保修或委托保修时,建设单位违约,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保修责任,启动使用保修金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社区委员会备案后,直接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
2. 业主委员会受理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提出申请;
3.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并通知动用保修金;
4. 物业服务企业开具统一收据收取保修金;
5. 每次保修金动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动用数额、保修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三)保修金退还程序:
1.保修期满8年前1个月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个月内对保修项目进行验收,并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出示书面验收结果。同时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完成财务结算,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3. 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拟退的保修金等事项在该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 公示无异议的,将本金及利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
七、物业保修金是物业保修期内物业保修的保证金,原则上不得动用,日常发生的保修费用应由建设单位另行支出。若建设单位违约,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时,按《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十四条、
十五条规定动用保修金。为保证屋面防水工程和外墙面渗漏8年的保修费用,原则上每年动用保修金不超过保修金总额的10%。同时,每年3月底前,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将上年度保修金动用情况告知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