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统筹协作机制。各地要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明确相关部门在社会协税护税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建立部门联动协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委托代征税款制度,严格执行法定代扣代缴制度,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执法程序(相关部门工作职责附后)。
三、突出抓好协税护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一)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向购房者收取定金、预收款及余款时,必须按规定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单位和个人出售二手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时,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应缴税种的完(免)税凭证。
(二)建筑安装业。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建筑管理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和竣工验收时要督促其按规定交纳税费,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财税部门。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或相应投融资平台)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当期发票和完税凭证。
(三)交通运输业。从事客货运输的业户在办理营运手续后,要按规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部门要加大对保险机构履行车船税代征代缴义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保险公司,要严肃查处;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时,要督促车辆使用者主动缴纳相关税收,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财税部门。
(四)服务业。加强对餐饮娱乐、房屋出租等服务行业的税收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要责令其按规定办理;逾期不办的,税务部门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符合吊销营业执照条件的,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居委)以及公安派出所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五)医疗卫生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管理,定期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检查,对违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整改,或变更其医疗机构性质,并追缴其应缴税款。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财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