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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意见七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级工商机关应积极为小企业融资做好服务工作,负责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积极做好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要认真做好小企业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切实做到登记事项简明、登记材料简要,符合登记要求的要做到当场办理。

  (二)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根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人所住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办理登记。

  (三)做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登记工作。积极协助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及时指导借款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上报备案。贷款人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借款人商标专用权利状况等信息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提供协助。

  (四)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登记工作。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努力拓宽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本实施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关于统一小企业融资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精神,进一步降低小企业融资收费标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抵押登记发生的登记费、土地价格评估费、房产价格评估费、公证收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二、企业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再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前次收费总额的30%收取。

  三、对融资过程中发生的担保收费,由各市物价局以成本补偿为原则,从低核定。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关于开展农村“信贷+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方式,有效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精神,现就开展农村“信贷+保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开展试点的主要目的

  农村“信贷+保险”主要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向农民发放生产贷款时,同步提供责任保险的金融服务方式,其作用在于通过在农村信贷活动中引入保险机制,有效转移农民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能如期还贷的违约风险,有效解决农民因无担保、无抵押而贷款难的问题,这对当前加大农村信贷投放,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为保障“信贷+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试点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进行。

  1.政府引导。积极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运用财政补贴等综合手段,引导、调动农业保险机构和农村银行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工作的积极性,推动试点工作的扎实进行。

  2.市场运作。农业保险机构和农村银行金融机构要按照商业化原则,运用市场化手段,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加强风险控制、切实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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