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畅通登记信息共享渠道。建立与工商机关定期交换登记信息制度。工商机关按季向税务机关传递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按年向税务机关通报年检验照信息,税务机关按季向工商机关传递注销税务登记、非正常户和未办理工商登记纳税人信息及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
二十二、延长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从每月10日延长至15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二十三、优化纳税服务。科学设计业务流程,清理涉税资料,简化办税程序;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规范窗口设置,优化服务设施,提供优良办税环境;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网上办税功能,积极推行“同城办税”和纳税人自助服务系统。
二十四、保障纳税人权益。成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及时受理纳税人正当诉求,保障纳税人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赔偿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本实施办法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关于简化小企业融资抵押登记手续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精神,进一步简化小企业融资抵押登记手续,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为小企业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时,要提供简便快捷服务。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办理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为小企业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时,要明确告知抵押要件。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土地估价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对于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抵押文件和处置时应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数额。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三)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抵押额期间等内容。
二、关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一)房地产登记机构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工作联系,积极向小企业宣传法律政策,协同做好房地产抵押登记和管理工作。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办理房屋登记业务较多的城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专设中小企业和农户房地产抵押登记受理窗口,受理其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房地产登记机构要按照《
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抵押登记流程,对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要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办结,有条件的地方,力争做到立等可取;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
(三)各级房地产登记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工作,规范登记行为,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有效融资需求。
三、关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