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整治措施
各地要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切实做到“八个一律”:
1、对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验收或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对人员密集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清理或拆除。
4、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5、对住宿与生产、储存或经营合用的“三合一”场所,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
7、对逾期不执行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的,一律依法强制执行。
8、对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凡整改进度迟缓,火灾防范措施不落实,随时可能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六、工作方法
(一)全面排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围绕整治重点,组织公安、消防、安监、文化、工商、卫生、教育、旅游、民政、交通、商务等部门,开展全面、深入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公安派出所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混合编组,开展网格式排查;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开展系统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限期整改,跟踪督办。
(二)单位自查。要发动社会各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7月底前,各社会单位要在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按照消防分级管理的要求,分别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主管部门递交自查整改报告和消防安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