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组织领导
甲型H1N1流感防制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甲型H1N1流感预防和控制工作。驻岩部队(含武警部队)通过其指挥部门的协调,共同参与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
㈡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制定预防和控制甲型H1N1流感的各项技术方案,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家组成的咨询组,组建、培训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流行病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控制措施并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监督,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
2、经贸部门:统一储备各类应急物资,协同卫生、财政部门尽快储备控制疫情所需物质,监督企业做好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发生疫情时,根据领导小组指令调用储备药品,迅速向疫区提供治疗、预防、控制所需药品器械,及时调运生活必需物资。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非法收购、加工、贩卖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行为。
3、交通运输部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协助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查寻工作,做好防治期间紧急救助物资的运送,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和物资。
4、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甲型H1N1流感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查寻和隔离观察、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等强制隔离措施;加强疫点疫区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交通疏导,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或现场管制。严密监控互联网有关甲型H1N1流感信息,封堵制造恐慌的不实信息,依法查处散布和传播恶意攻击、诽谤的行为。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加强对疫情防治期间利用防治甲型H1N1流感名义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以防治甲型H1N1流感为名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等影响社会安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6、物价部门:对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7、财政部门:对防治甲型H1N1流感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安排防治甲型H1N1流感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应急储备物质。发生疫情时,及时拨付疫情控制应急资金,落实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甲型H1N1流感患者救治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
8、民政部门:做好甲型H1N1流感患者遗体处理和参与患者遗体处理的相关人员、场所、运送工具的消毒防护工作,做好疫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管理捐赠资金和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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