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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8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8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公告〔2009〕23号)


  二○○九年三月七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09]235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3.3890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岩市2008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号地块(龙岩市新罗区东宝山农场)

  东:山坡地        南:规划道路

  西:山坡地、规划道路   北:旱地、排洪沟

  2号地块(龙岩市新罗区东宝山农场)

  东:山坡地        南:规划道路

  西:天宝公司用地     北:规划道路

  3号地块(龙岩市新罗区东宝山农场)

  东:山坡地        南:山坡地

  西:山坡地        北:规划道路

  4号地块(龙门镇谢洋村)

  东:山坡地        南:谢洋村临时搭盖

  西:山坡地         北:龙岩市中环静电有限公司

  5号地块(龙岩市新罗区东宝山农场)

  东:龙岩市养宝饲料有限公司

  南:规划道路

  西:福三线

  北:龙岩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

  6号地块(龙门镇谢洋村)

  东:山坡地

  南:山坡地

  西:山坡地、新罗区林业局苗圃

  北:山坡地、新罗区林业局苗圃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

  详见附表一。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综[2005]311号)规定标准补偿。详见附表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月 日-  月  日

  各村部

    月  日-  月 日



  七、根据《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闽土[1999]126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

  附表一:
  龙岩市2008年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面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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