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8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公告〔2009〕23号)
二○○九年三月七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09]235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3.3890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岩市2008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号地块(龙岩市新罗区东宝山农场)
东:山坡地 南:规划道路
西:山坡地、规划道路 北:旱地、排洪沟
2号地块(龙岩市新罗区东宝山农场)
东:山坡地 南:规划道路
西:天宝公司用地 北:规划道路
3号地块(龙岩市新罗区东宝山农场)
东:山坡地 南:山坡地
西:山坡地 北:规划道路
4号地块(龙门镇谢洋村)
东:山坡地 南:谢洋村临时搭盖
西:山坡地 北:龙岩市中环静电有限公司
5号地块(龙岩市新罗区东宝山农场)
东:龙岩市养宝饲料有限公司
南:规划道路
西:福三线
北:龙岩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
6号地块(龙门镇谢洋村)
东:山坡地
南:山坡地
西:山坡地、新罗区林业局苗圃
北:山坡地、新罗区林业局苗圃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
详见附表一。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综[2005]311号)规定标准补偿。详见附表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月 日- 月 日
| 各村部
| 月 日- 月 日
|
七、根据《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闽土[1999]126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
附表一:
龙岩市2008年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面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