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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6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2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12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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