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州市工业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穗经贸〔2009〕1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工业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规范(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批发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反映。
二○○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
广州市工业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规范(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调整优化本市工业品批发市场布局,规范工业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升级改造和新建工作,建设交易方式先进、经营管理规范、硬件水平较高,品牌优势显著、辐射力较强的现代化、国际化、展贸型工业品批发市场,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加快建立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根据《
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工业品批发市场是指为买卖双方提供批量交易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的工业品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提供批量交易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的工业品展贸中心等属于工业品批发市场。
临时性、阶段性地为买卖双方提供样品展览、交易洽谈和信息交流服务的会展中心、展览场馆等不属于工业品批发市场。
本规范所称工业品是指第二产业产成品及中间产品,包括日用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等,不包括农副产品。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大、中型工业品批发市场,小型批发市场参照执行。
大型批发市场是指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批发市场;中型批发市场是指营业面积3万-8万平方米或年交易额3亿-10亿元的批发市场;小型批发市场是指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或年交易额3亿元以下的批发市场。
第四条 本规范是我市工业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的重要依据,是编制、评估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编制、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批发市场设计和监督、检查、验收项目的标准,也是批发市场建成验收、年审的依据。
第五条 工业品批发市场新建和升级改造规划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产业物流布局规划、批发市场布局及市场和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相关产业的布局规划相衔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满足功能、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新建、升级改造批发市场。位于批发市场园区内的工业品批发市场新建和升级改造要符合所在市场园区化升级改造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大型项目规划应与社会公共服务平台设施相结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分析。工业品批发市场新建和升级改造总体方案设计应与周边市政道路设施和货运配套设施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