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09〕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行业改革发展,维护行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建筑行业持续较快发展,为我市经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在《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6〕148号)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以及扶持老区发展和比照西部地区经济扶持的政策措施。加大扶优扶强力度,全面推行承包商预选和招标代理比选办法以及合理造价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加强扩大内需工程项目的服务和监管。交通、水利、经贸等有关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各上级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大力扶持我市建筑企业调增公路、水利、电力等专业资质,大幅度提升我市建筑企业专业承包资质的数量和等级,拓展业务领域,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支持我市建筑企业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贯彻落实“两个优先”要求,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市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等企业,优先选用本市生产的水泥、管材、瓷砖、木制品等建材,打造品牌建筑企业,扶持品牌企业承接业务。在我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的,应邀请我市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建筑企业参与项目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为项目承包人;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可直接选择我市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的建筑企业为项目承包人。
三、积极引进外地建筑企业。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一级以上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诺在我市经营三年以上的建筑企业,三年分别按该企业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中的50%、30%、20%的标准由当地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