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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新罗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新罗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龙政综〔2009〕218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永春至永定(闽粤界)高速公路龙岩段是海西高速公路网莆田至永定(闽粤界)横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对完善路网布局、提高国防交通保障能力、带动闽粤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龙岩段线路全长161公里,其中新罗境内61.4公里,涉及苏坂、雁石、江山、铁山、西陂、龙门、红坊等7个乡镇33个村。为确保双永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人)和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05]5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及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龙岩市和新罗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补偿安置

  1、新罗区境内水田(菜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1)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补偿标准(见附表)。

  (2)中心城市规划区外的征地补偿标准。

  以土地报批上报的“双永高速公路龙岩段(新罗)征地补偿标准”为基础,针对新罗区部分乡镇其他项目现行征地补偿标准高于上报标准的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由新罗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龙政综[2008]372号文件执行。

  3、养猪场的征迁补偿标准,按龙政综[2001]272号文和龙政综[2008]372号文执行。

  4、严格红线内征迁原则,对由于工程建设中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红线外征地、拆迁的,由项目业主与新罗区高指协商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由项目业主与当地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商定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和林地植被恢复费等,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拆迁安置补偿

  (一)中心城市规划区拆迁安置

  考虑到中心城市规划区建筑物拆迁数量主要集中在集体土地,其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其中拆迁涉及独立工矿企业等仅实行货币形式补偿,不予安置。房屋结构分框架、砖混、砖石木、土木等四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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