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项、听证要求、听证人员及听证陈述人的组成,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职能部门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及有关材料;
(四)公众陈述人陈述对听证事项的意见、理由及依据;
(五)双方陈述人就听证事项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七)听证员、记录员、陈述人对听证会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名;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会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个听证陈述人必要的发言时间,必要时,可延长听证会时间;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陈述人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第二十四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陈述人提出的异议当场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听证陈述人。其他听证员也可以询问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应当客观真实地回答听证员的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回答。
第二十六条 听证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可以要求听证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听证会结束后才能提交证据材料的,应于听证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二十七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职能部门陈述人应公众陈述人要求,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无法继续听证的;
(三)听证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无法继续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