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城市地名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
(二)拟定或修改基准地价、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三)制定或调整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具体项目依据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设置的“听证目录”确定);
(四)城市主干道路的重大改造项目;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
(六)对居民生活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七)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八)制定涉及重大的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九)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实施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六条 市政府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领导决定。
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各部门、机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由市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七条 市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需要,市政府可以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实施听证。
第八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的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听证目的,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员、记录员、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等。
听证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主持听证,确保听证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员。
记录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负责听证会记录的工作人员。听证会的会务工作由记录员负责。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