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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部门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部门的通知
(龙政综〔2009〕254号)
市经贸委、安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闽政文[2009]3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20日起,原由市经贸委承担的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改由市安监局承担,请认真做好职责移交衔接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管工作职责到位。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移交工作由当地政府协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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