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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


  (三)规范探矿权出让。新设置探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但以下2种情形除外:属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地勘专项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可以批准申请方式授予探矿权进行普查或必要的详查后按规定出让探矿权进一步勘查;属已建矿山企业(饰面用石材外)申请其矿区外围找矿,符合国家规定和资源整合要求,确属同一矿体,地理空间不宜分割且可利用已有开采系统的,经组织专家论证,其扩大部分的探矿权经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给该矿山企业。

  各县(市、区)制订探矿权出让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规划设置、勘查前景以及开发限制等各方面要求,认真筛选出让项目。除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外,暂停新设立煤、铅、锌、钼的探矿权。对已设置的铅锌矿探矿权到期原则上不予延续,符合新的准入条件、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经批准方予办理。

  (四)严格探矿权转让。各县(市、区)要切实把好预审关,对地质工作程度达不到开采设计要求、不符合矿产资源等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探矿权不得转让。严禁炒买炒卖、非法转让探矿权。

  (五)加大地质勘查监督管理力度。严格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勘查单位应具备与承担的勘查项目数量相适应的勘查施工能力,不得将地质业务转让承包。严格实施勘查区块退出制度,缩短勘查周期,防止圈而不探。

  加强地质勘查项目全程管理,严格执行地质勘查野外验收制度,验收单位出具的野外验收意见书作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要件之一,凡未通过验收的,不得进入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程序。

  规范矿山生产勘探管理。矿山企业在已批准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生产勘探的(含非登记矿种和深部找矿),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审批登记机关批准后组织施工。提交的生产勘探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作为修改补充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依据,并按规定补交扣除勘查成本后的价款。

  三、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一)调整部分矿种采矿权审批权限。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萤石三个矿种采矿权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审批这三个矿种的采矿权。原采矿登记档案资料按现审批权限需移交的,在采矿权人申请采矿登记时一并移交。

  (二)规范采矿权的出让。严格执行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制度,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不设置探矿权,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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