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南政综〔2009〕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促进银保合作,不断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闽经贸中小〔2008〕811号),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鼓励各级政府、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自然人等多种成份出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多种成份资本进入担保领域,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创办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鼓励组建行业性担保机构,支持发展互助式担保机构。在开展区域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同时,逐步开展再担保业务,不断扩大担保机构的规模和服务品种,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努力形成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合力推进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与服务
市经贸委、人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南平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对各类资本投资创办的担保机构,应不分所有制性质和投资主体,一律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统一管理。
市经贸部门要指导担保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并及时提供服务和帮助。
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加大对信用担保业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符合相关奖励(补助)政策的,应给予及时审核、兑现。
市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担保行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对未按要求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企业,督促其整顿规范。
人行南平市中心支行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征信信息咨询等方面支持。
南平银监分局要牵头建立完善担保行业的监管、行业准入和退出等机制,加强对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业务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建设、工商、公安车管等有关部门对涉及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企业之间的抵押、质押资产登记时要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原则上在依法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