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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推进生态建设的意见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推进生态建设的意见
(南政综〔2009〕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森林资源是林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林业生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切实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现就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生态优先的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林业在全市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协调推进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科学合理地安排森林采伐量,扼制森林资源过度利用的势头,保护好闽北的青山绿水,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积极为“生态立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具体措施
  1.科学合理地安排木材采伐生产量。严格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按照“生长量大于消耗量”的原则,把住采伐消耗“源头”关,确保森林资源休养生息。根据我市前五个年度木材采伐消耗量的分析,决定将2009年全市木材采伐生产量由2008年的244万立方米调减为200万立方米,2010年调整为180万立方米,“十二五”期间,全市年木材采伐生产量稳定在180万立方米以内。
  2009年,全市商品材生产量控制在200万立方米以下,其中:延平区29万立方米、邵武市20万立方米、武夷山市10.5万立方米、建瓯市41.2万立方米、建阳市30万立方米、顺昌县20万立方米、浦城县11.5万立方米、光泽县8万立方米、松溪县5.8万立方米、政和县7万立方米、国有林场17万立方米。2010年,全市商品材生产量控制在180万立方米以下,其中:延平区26万立方米、邵武市18万立方米、武夷山市9.5万立方米、建瓯市37.2万立方米、建阳市27万立方米、顺昌县18万立方米、浦城县10万立方米、光泽县7万立方米、松溪县5.3万立方米、政和县6.5万立方米、国有林场15.5万立方米。以上生产量均为最高限额控制,不得突破。
  2.严格执行生态林三级管理制度。认真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生态公益林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05〕100号)要求,严格执行“三级”管理制度,即对列入Ⅰ级保护的生态林,严禁一切形式采伐;对列入Ⅱ级保护的生态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只进行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生态疏伐,严禁采伐阔叶树,确保林下植被不受破坏,伐后采取封育、人促、补植等措施促使尽快恢复;对列入Ⅲ保护的人工营造的针叶树生态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只能进行择伐或适度的小块状采伐(45亩以下),伐后要套种绿化树种、珍贵树种或阔叶树,改造针叶林为针阔混交复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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